• 連云港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 資訊類型:政策法規  /  發布時間:2019-04-25  /  瀏覽:4486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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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規范城市房屋租賃行 為,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及其 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或者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出租給他人居住、使用或者從事經營,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下列行為應視為房屋租賃行為:


(一)以合作、合伙經營等名義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不承擔經營風險而獲取固定收益的;


(二)以柜臺、攤位等方式將房屋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并獲取固定收益的;


(三)以其他方式轉讓房屋使用權限獲取固定收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視為租賃的其他形為。


第五條  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規劃區域內房屋租賃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其所屬的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縣規劃區域內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做好轄區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安、工商、稅務、文化、煙草、人口計生、民政、城管行政執法、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做好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


工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稅務部門在辦理稅務登記證、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及暫住證時,對于生產、經營、    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當查驗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機構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稅務部門負責出租房屋稅收征管工作,可以根據有關稅收的規定委托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機構代征。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市、縣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禁租房屋信息數據庫,有關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的禁租房屋信息及時書面通知市、縣房產行政管理機構。


第一章  租賃合同


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租賃合同。房屋


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修繕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房屋被征收或搬遷時的處理辦法;


(十一)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工 商部門統一制定,供房屋租賃當事人參照選用。


第十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 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自然終止。承租人  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房屋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二個                       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按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或者調換房屋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的;


(三)人為損壞房屋及其設施不維修的;


(四)拖欠房屋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十四條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減少租金:


(一)擅自提前收回房屋的;


(二)不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期限提供房屋的;


(三)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房屋租金水平。


第十五條  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將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的,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當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并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轉租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但轉租雙方與房屋所有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章  租賃登記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 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出租人、承租人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租賃房屋屬于共有的,出租人還應當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應當提供委托人授權出租證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權出租的證明必須依法公證;


(六)轉租房屋的,轉租人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七)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條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房屋租賃登記備 案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并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不予登記備案,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人的房屋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是房屋租賃的合法  有效的憑證。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作為其有合法經營場所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或暫住證的憑證之一,也可作為住宅出租人有效收入或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進城就業農民工子女就近入學的憑證之一。


第二十三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 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    備案證明》?!斗课葑赓U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辦理申報作廢十日后二十日內,向原登記備案機構申請補發。


第二十五條  市、縣物價、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測算城市房屋租賃市場價格水平并頒布分類分等房屋指導租金標準。當事人可參照指導租金,約定租金數額。房屋指導租金可作為繳納稅款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領 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縣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備案。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建立信用檔案,對信用不良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清退出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


第二十七條 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服務機構在辦理房屋租賃委托業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證件、委托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明;


(二)如實為當事人提供房屋租賃信息;


(三)提供合同等規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四)告知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五)建立房屋租賃業務記錄;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  記備案信息系統,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并與工商、稅務、公安、人口計生、教育等相關管理部門建立房屋租賃信息通報制度。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記載的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三)出租人的房屋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市、縣房產行政管  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偽造、涂改《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由   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其證明或予以沒收,并按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三條  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人員居住、使用,或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基本情況的,明知承租人利用


 


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違反公安、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不予辦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管理不當,給租賃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連云港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連政發【1996】126號)同時廢止。(發布機構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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