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從12月10日起,我市將全面開展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凡戶籍地為本市且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地購買自住住房可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這將有力保障繳存職工權益,滿足跨地區職工個人住房貸款需求。
早在今年9月底,住建部、財政部和央行聯合下發《關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推行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科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要求,他們根據公積金管理使用情況,及時啟動本地實施細則的制定工作。在各項條件相對成熟的前提下,經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自12月10日開始,正式開展此項業務。
按照實施細則,職工在異地繳存公積金,在我市(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繳存明細賬和貸款情況說明等材料,查驗真實無誤后,可在我市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而對我市繳金、外地購房的外地籍市民來說,因有的外地城市并未推行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可能暫時還無法享受這一政策。
在具體申請異地貸款時,細則對職工需具備的條件作了說明,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申請人及配偶在我市所購房屋須為自住住房,且產權只能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其中一方獨有;購買新建商品房申請按揭貸款的,房企要與公積金中心簽署按揭合作協議,未簽約的要提供本地房產作抵押;購買現房和二手房申請抵押貸款的,所購房屋須辦結過戶手續;個人征信報告無連續3期或累計達到6期及以上的不良記錄;申請人及配偶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申請人需承諾在貸款期間本人及其配偶公積金賬戶為本筆貸款提供擔保,應正常繳金,賬戶余額僅用于償還本筆貸款,不得挪作他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二手房買賣契約》簽訂日期須為我市異地貸款實施之后,且在一年內提出申請。
針對市民關心的異地貸款額度問題,實施細則中提出要參照本地政策執行。另外,為有效降低貸款風險,如果夫妻雙方都在異地繳金或在異地繳金并以單方(單身)名義申請貸款的,申請時需增加在我市正常繳金的1名職工作為擔保人,或該中心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購買二手房的必須用所購房屋作為抵押。
細則還明確規定,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中心可通知繳存地公積金中心扣劃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連續3個月及以上或累計6個月未能按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的,公積金中心可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剩余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因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獲得的貸款,公積金中心要取消其貸款資格,追回已發放的貸款,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