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后悔 “養老”社區居委會:冤枉
  • 資訊類型:樓市要聞  /  發布時間:2014-03-01  /  瀏覽:4120 次  /  


“我們根本沒有與鐘海泉老人簽署‘以房養老’協議,而是按照其本人要求簽署的《遺贈扶養協議》”……

  2月22日,成都一媒體關于當地“以房養老第一人自稱后悔,自己的錢難支取”的報道見報后,因觸及到公眾關注的社會問題,引起較大反響,對此,“以房養老”的另一方,成都人民北路街道新村河邊街社區居委會卻有不同說法。
  2月25日,記者前去社區居委會采訪吃了“閉門羹”,后經與上級宣傳部門電話反復交涉,社區才向記者表示了上述說法。
  針對此事件,有關專家說法不一。
  四川大學教授王建平認為,鐘大爺和社區簽訂的這份協議經過公證人員公證,應該合法有效。
  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員胡光偉認為,作為無法定民事責任權利的社區居委會,其本身不具備“以房養老”或“遺贈扶養”的法律主體資格。
  老人主動將房交社區托管養老
  在新村河邊街社區,雖然接“上面”指示三緘其口不愿透露任何“背景”,更不愿提供鐘海泉老人的聯系方式,但記者還是從對方提供的一頁“文字說明”上,多少了解了此事的來龍去脈—
  “2012年10月10日,經本人自愿、公證處公證,鐘海泉老人與新村河邊街社區簽署了《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社區委托養老服務機構每周一、周五安排工作人員前往其家中提供生活服務(包括洗衣、打掃衛生、代購物品,費用由社區支付);為老人購買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大病統籌保險;社區工作人員每周不定期到其家中了解生活情況,解決提出的問題;積極為其申報高齡補貼”。
  此前,該社區相關負責人曾對媒體稱,他們從一開始就并沒有把照顧鐘大爺作為“以房養老”的嘗試,因為當時面臨房屋拆遷的鐘大爺搞不懂很多政策,他先是委托社區幫忙處理相關事宜,之后才表示要把房子交給社區以求為其養老,于是雙方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社區安排人員照顧鐘大爺,以管好他的衣食住行和幫其看病就醫。鐘大爺百年之后,將房產過戶給社區,公證人員在現場對協議做了公證。
  鐘大爺為“花錢”與社區產生矛盾
  記者了解到,鐘海泉老人后來對社區心生怨氣并“后悔”簽了協議,癥結是出在“花錢”上面。
  據悉,鐘大爺有兩筆收入,一筆是6萬余元的拆遷補償安置費,一筆是2萬元的獎勵,總計8萬余元。支出主要有三項,分別是1.5萬元的搬家及添置生活用品費、1萬多元購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用、7000元房屋租金。余下4萬多元,目前由社區幫其管理。
  老人“每個月有1000多元的養老金,足夠日常開銷。”對此,社區認為,并不是老人一提出要用社區代其管理的錢,就同意給他花,主要是“怕他亂用”。
  “社區不可能讓鐘大爺把他余下的4萬多元錢一下都花完!”一位鐘大爺的鄰居告訴記者。
  之前,鐘大爺曾以1960年欠人300多元,現在要還3萬多元為由要支取他的錢,社區沒有給。不過有消息稱,盡管鐘大爺對社區“怕他亂用錢”不滿,愿與社區解除那份《遺贈扶養協議》。但他在“牢騷”中流露出來社區對其“關心”不夠的意見,也有了解決的希望。
  記者從社區提供的“文字說明”中看到,“針對鐘海泉老人對社區服務提出的問題,經街道、社區研究,社區將進一步完善對鐘海泉老人的服務工作。一是加大養老機構上門服務和社區工作人員對其情感關懷的頻次,提供更加細致周到的服務;二是根據其意愿,合理安排社區代管費用支取,及時添置輪椅等生活用品;三是盡快為其安裝智能呼叫器,以備緊急情況使用。
  社區有無資格簽訂“以房養老”協議
  雖然當地媒體將此案報道為“成都‘以房養老’第一人”,但四川大學教授王建平仍認定雙方簽訂的是“遺贈扶養”協議,并表示鐘大爺和社區居委會簽訂的這份協議經過公證人員公證,應該是合法有效的。他表示,遺贈扶養協議一般是老人同自己的親屬或者鄰居簽訂,與單位、組織簽訂較少,但是社區仍是合法的組織,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遺贈扶養協議一般規定要照看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等義務,若受托方沒有履行義務,則應通過協商處理。
  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員胡光偉卻不這樣認為,“社區居民委員會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胡光偉在向記者引述國家制定的《社區居民自治章程》這一條款后說,按照法律定位,社區居委會僅僅是“自治組織”。對于“自治組織”,相關法律規定屬于《民法》規定的其他組織,而其他組織,僅能以自己有限的經濟基礎來承擔有限的民事責任。“自治組織”不能承擔完全的民事責任。
  按社區的法律地位,其無資格和能力簽訂類似于《遺贈扶養協議》這種需要承擔完全民事責任的協議。社區居委會盡管是合法組織,但畢竟不是法人組織,不應參與到類似“以房養老”或什么“遺贈扶養”中來,最多也就是按《社區居民自治章程》中有關“及時協助鎮政府(或區辦事處)”做好“計災、查災、報災”和幫困濟貧等公益事務。不然,哪怕你再有好心,也難做成好事!
  針對“成都‘以房養老一案,胡光偉最后強調,社區居委會不具備做這個事的法律主體資格。“以房養老”應該是老人將房屋抵押給銀行、保險公司,換取養老保險金的行為,它們才是“以房養老”適格的法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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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受扶養的公民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
  一、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贈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
  三、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而遺贈只是遺贈財產,沒有扶養的內容。

  四、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www.gmkt0755.cn     來源于(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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