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已開工土地也可能被定為閑置
  • 資訊類型:政策法規  /  發布時間:2012-06-08  /  瀏覽:2605 次  /  

    國土資源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正式發布《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明確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閑置土地,將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該辦法將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從1999年12月實施后,12年來第一定修訂。修訂版共32條,比1999年公布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多出21條。

    閑置土地認定范圍擴大
 
    已經部分開工或者開工后暫停的地塊也被納入閑置土地管理,此次新修訂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對閑置土地的認定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同時,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除了對時間做出明確規定外,開發商還被要求明示有關開工信息?!掇k法》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項目開發建設期間,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項目動工開發、開發進度、竣工等情況。并在施工現場立建設項目公示牌,公布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等。
 
    “遏制開發商囤地最重要的辦法還要執行。”中房信分析師薛建雄表示,有關部門應該嚴格管理土地的竣工時間,不妨在出讓地塊時就約定三年、五年還是七年完工驗收的保證書,一旦到期還沒竣工,就出發或者收回。
 
    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成本
 
    《辦法》指出,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閑置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開發商一旦出現閑置土地的行為,其今后拿地將受到影響
 
    《辦法》特別強調,在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前,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該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請和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登記申請。
 
    從公開數據來看,近年來,被收回的閑置土地并不多。比較引人注目的是,2010年8月4日,上海市金山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與開發商金山土地整理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土地解除合同,有償收回上海金山區亭林鎮5號地塊,由于土地出讓時中低價位普通商品房建設標準及政策尚未明確,該地塊閑置超過4年,屬政府原因造成。國土部近期公布的數據顯示,全國未竣工的房地產用地規模近40萬公頃,可滿足未來3-4年的市場需求。
www.gmkt0755.cn     來源于(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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