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邱先生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樹小姐,雙方一見鐘情,馬上確立戀愛關系,并于11月底同居。
2009年6月13日,邱先生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為結婚做準備,總房價為55萬元,當日支付首付房款22萬元,向銀行申請貸款33萬元。同年7月21日,在產權登記時,邱先生同意將樹小姐的名字加了上去,成為兩人共同共有這套房子。房子交付后,兩人沒有裝修房屋,也沒有入住,而是一直在外租房居住。
2010年10月起,兩人為生活瑣事爭吵不斷,樹小姐多次提出分手,并將邱先生趕出家門。最終,邱先生只得同意分手,但稱女方必須將房屋產權登記上的名字去除,認為此房是為了結婚才將女方的名字加上去的,現在結婚不成,女方不應得到房屋份額。這一要求遭到女方拒絕。
今年2月,邱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這套房屋的產權為原告一人所有。
庭審中,被告表示,購買這套房屋是原、被告雙方共同的投資行為,產權也登記在雙方名下,是共有的。如果要分割的話,被告應該享有50%的份額。并提出,被告對首付款22萬元可能支付過零頭,但具體金額及支付方式都已“想不起來”,也未提供支付憑證。
關于貸款33萬元,原告稱一直是由自己償還,原告將收入取出后,存到還貸賬戶,每個月償還2100元。但被告表示,雙方同居在一起,經濟上是混同的,所以房屋的還貸,有時是被告從自己的工資卡取出錢后存入原告的還貸賬戶,有時是原告從他的工資卡取錢存入還貸賬戶,但對此被告沒有保留相應的憑證,具體還款金額和時間都無法說清。
審理中,原、被告雙方對這套房屋目前的價值一致確定為90萬元。
說法
法院認為,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在分割房產時,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根據查明的事實,購房首付款、契稅及還貸都由男方支付,雖然女方表示出資過,但沒有提供證據,而男方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出資情況??紤]到雙方共同生活了兩年多,經濟上也有混同,在此期間,該房屋增值部分應該予以分割,故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酌情確定由男方支付女方折價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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